(2015)元法执字第6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强账户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