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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6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志强申请执行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660-3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60岁,汉族,市民.被执行人王强,男,47岁,汉族,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强账户的存款。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