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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91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与季业云、陶德贤、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季业云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民初205-2号原告: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昌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季业云,女,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陶德贤,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骆以仓,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鞍山市昌林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季业云、陶德贤、芜湖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姜建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