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磊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845号原告张磊。委托代理人陈方超、丁军娜,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1-1.负责人李凤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永超,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82元,减半收取1385.41元,由原告张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朦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