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世学与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学,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817号原告徐世学,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委托代理人陈风卓,四川迪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长翔路96号尚阳康城3幢1-1号,统一社会会信用代码500112000073880。法定代表人郑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永彬(公司员工),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中华城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000000012562。法定代表人孔令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世学与被告重庆海上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世学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世学负担。审判员 胡可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朋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