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72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周谷良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谷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722刑初36号公诉机关永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谷良,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24日7,初中文化,黑龙江省通河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永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日被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谷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袁某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谷良驾云P×××××9号公交车沿香南线由永胜县城驶往兴营乡方向。14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香南线K200+100M路段处,周谷良驾驶的公交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刘开金驾驶云P×××××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挂擦,致刘开金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1月13日死亡。经认定,由周谷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开金无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谷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谷良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谷良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安葬及赔偿协议并已支付完毕,可以对周谷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谷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周谷良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事故发生后,自己该做的都已经做了,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8日,被告人周谷良驾云P×××××9号公交车沿香南线由永胜县城驶往兴营方向。14时25分许,车辆行驶至香南线K200+100M路段处,周谷良驾驶的公交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刘开金驾驶云P×××××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发生挂擦,致刘开金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于2015年11月13日死亡。经认定,由周谷良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开金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谷良所在的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永胜县农村公交分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和安葬协议,并已全额支付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周谷良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3、到案经过;4、周谷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云P×××××9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5、刘开金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云P×××××5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6、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及告知记录、呼气照片;7、永公交认字[2015]第530722620150007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告知书、送达回执;8、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9、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复印件;10、居民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1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1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13、车体痕迹勘验记录及照片;14云某司某鉴中心[2015]P0车某字第307、308号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云某司某鉴中心[2015]P01车速鉴字第89号车速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人、鉴定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车辆检验、鉴定告知书;15、物证提取笔录、漆片提取照片、微量物证检验鉴定委托书云某司某鉴中心[2015]Z60检字第186号微量物证分析检验报告书、漆片检验鉴定告知书;16、尸体检验鉴定委托书、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尸体检验鉴定告知书;17、刘开金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丽(公)检(酒)字[2015]第398号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18、证人转炳林刘某超吴某2金证言;19、被告人周谷良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卷证实。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谷良对证刘某超吴某2金证言有意见,认为自己是在听到响声后主动停车的;对其余均无异议。经本院审查,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人周谷良未向法庭举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谷良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永胜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谷良积极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谷良所在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及安葬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谷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谷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永志审 判 员 程 鹏代理审判员 邹家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