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沈余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沈余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38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李国杭,该分行行长。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法定代表人郑振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永春县。法定代表人沈余仓,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余仓,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永春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福建省宏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福建三信织造有限公司、沈余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