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某,任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621民初185号原告: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雷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疃支行员工。被告:王某,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任某,男,199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濉溪农商银行)与被告王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濉溪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郑永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农商银行诉称:因王某借款,任某为该笔借款担保,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偿还我行贷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共计16226.54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4日),随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还清时止(含合同约定的加罚息)。王某、任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濉溪农商银行与王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10万元用于借新还旧,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为7.75‰。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同日,任某为王某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与濉溪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后,濉溪农商银行如约履行了义务,于当天发放了贷款。该贷款期限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仍未还款,至2016年1月4日欠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6226.54元,濉溪农商银行遂诉请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任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濉溪农商银行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二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3、贷款申请;4、借款合同;5、保证合同;6、借款人的经济档案;7、汇款凭证。上述证据均符合采信证据的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2014年7月11日,濉溪农商银行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任某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濉溪农商银行按照合同履行了付款义务,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逾期未予偿还,显已构成违约,故对濉溪农商银行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及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任某作为王某的保证人,依法应承担本案的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4日为16226.54元,自2016年1月5日始,利息按月利率11.62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被告任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5元,减半收取1312.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欢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