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民初2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莫康志与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初214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康志,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2147号原告:莫康志,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麦家声。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康志诉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莫康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莫康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康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莫康志负担。审 判 长 李 凡代理审判员 崔 玉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徐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