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0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151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勍,该公司部门主管。委托代理人秘嘉鸿,该公司职员。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已案外调解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