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劳连珍与佛山市南海润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连珍,佛山市南海润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399号原告:劳连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正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佛山市南海润发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张进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劳连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劳连珍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艳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