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胡波、牛荣华与牛荣华、赵光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牛荣华,赵光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24号原告胡波。被告牛荣华。被告赵光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与被告牛荣华、赵光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波承担。审判员 雷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