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8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雷家慧与樊战洲、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家慧,樊战洲,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81民初575号原告雷家慧。被告樊战洲。被告刘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家慧诉被告樊战洲、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家慧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党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