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邓法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红旗与刘德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旗,刘德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重字第51号原告:刘红旗,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德银,男,生于1959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旗与被告刘德银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刘红旗负担。审 判 长  赵金满助理审判员  全惠雅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柱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