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红旗与刘德银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旗,刘德银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重字第51号原告:刘红旗,男,生于1966年12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刘德银,男,生于1959年8月5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新,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旗与被告刘德银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旗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刘红旗负担。审 判 长 赵金满助理审判员 全惠雅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柱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