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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池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池楚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王秋平,男,汉族,1982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被告:池楚敏,男,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原告王秋平诉被告池楚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秋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池楚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秋平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朋友关系,2013年底,被告因购买药品、生活用品,多次向原告借款,共借款20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没有付还,而是于2014年1月20日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付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王秋平对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原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池楚敏没有答辩,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质证。本院认为,原告的提供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有被告的签名和被告的指印,原告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池楚敏向原告借到现金20000元,于2014年1月20日立下《借条》交原告存执。《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条》注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之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遂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民间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池楚敏向原告借到现金200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依法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付还原告借款。所以,原告请求被告付还借款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池楚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王秋平借款20000元及该款从2015年1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但应以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池楚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锦潮审 判 员  黄望生人民陪审员  谢丹阳二0一六年四月一无代书 记员  李红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