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邓佑群、唐承凤与邓港华、张金涛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佑群,唐承凤,邓港华,张金涛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974号原告邓佑群,男,汉族。原告唐承凤,女,汉族。被告邓港华,女,汉族。被告张金涛,男,汉族。原告邓佑群、唐承凤诉被告邓港华、张金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邓佑群、唐承凤因买荣新悦城4栋1-12-2号房,于2012年与二被告,即自己的女儿、女婿商量,以二被告的名义到银行办理按揭货款,所有购房款包括银行按揭款一律由原告支付,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并签订了《协议书》。购房后,因被告张金涛擅自将房屋交与他人使用,且被告张金涛在外面到处欠有债务,欲拿该房去偿还债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特起诉要求确认岳池县九龙镇迎宾大道荣新悦城4栋1-12-2号房为邓佑群、唐承凤所有。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因二被告与陈光辉、杨军民间借贷案已被岳池县人民法院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佑群、唐承凤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四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柳庆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