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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曾勇、熊晓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勇,熊晓辉,游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86-3号申请执行人曾勇,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晓辉,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游荣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曾勇与熊晓辉、游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熊晓辉、游荣英在银行系统的帐户无存款,在工商局、国土局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游荣英所有的位于丰城新城区机关小区北一幢2-401号房产双方协商同意以60万元的价格变卖,其中5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10万元为标的款。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0万元,已执结标的为10万元,未执结标的为40万元。因被执行人熊晓辉、游荣英无可供我院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字第18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熊晓辉、游荣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伟审判员 刘 铭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兵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