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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赵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1803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荣荣,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峰,男,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赵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郝慧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