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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丽君与杨加庆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君,杨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君,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加庆,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丽君与杨加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2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7643.18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27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轩审判员 ��弋行审判员 闫  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