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诉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安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204民初723号 原告: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南路南湖公司大门北侧,组织机构代码39404673X。 负责人:韩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阜南县远大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巫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芳芳 附((2016)皖1204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