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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2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甲与马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22民初216号原告马某某甲,女,回族。被告马某某乙,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甲诉被告马某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汪瑞林审 判 员  温 昉代理审判员  马建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连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