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立峰与威海水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立峰,威海水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董立峰。被执行人:威海水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5)第202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经劳人仲案字(2015)第202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汤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