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8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农商行诉胡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8财保36号申请人湖南新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农商银行。)住所地,湖南新田县龙泉镇滨河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王惠珍,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胡开英,男,1963年4月19日生,住址,住新田县******,身份证号码43292819630419****。申请人新田农商银行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开英在新田邮政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05659007200******、6217995650004******存款只收不付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红斌审 判 员 邓林林审 判 员 匡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