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1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1509号原告高某某,男,198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佑,男,1947年6月5日出生,住漳浦县。被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嘉榕,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炜祺,朗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做和好工作,表示为了女儿和家庭,愿与被告磨合感情,并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头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荣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