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1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慧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昌路支行、王春玉、原宗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昌路支行,王春玉,原宗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1126-1号原告王玉慧。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昌路支行。被告王春玉。被告原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慧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昌路支行、王春玉、原宗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原告名下位于威海九龙湾花园小区-3号-704室房产的查封,并提出以原告名下的威海皇冠别墅一区-5号房产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名下的位于威海九龙湾花园小区-3号704室房产的查封;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原告名下的威海皇冠别墅一区-5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严相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侯鲲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