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申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二洲、冉海红等与尉氏一家电家用电器批零店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二洲,冉海红,尉氏一家电家用电器批零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申1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二洲,男,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冉海红,女,汉族,1962年7月15日出生。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李兰舟,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尉氏一家电家用电器批零店。住所地:尉氏县。法定代表人:王粉香,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威。系该单位职工。再审申请人李二洲、冉海红因与被申请人尉氏一家电家用电器批零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汴民终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二洲、冉海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