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于凤才与康建仓、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才,康建仓,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394号原告于凤才,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康建仓,男,43岁,汉族,个体,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东民主大街。法定代表人:徐宝政,系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法定代表人:马龙,系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于凤才诉被告康建仓、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赤峰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勇海审 判 员 刘晓伟人民陪审员 张志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佳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