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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常小虎与代军、张然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小虎,代军,张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34号申请人常小虎。被申请人代军。被申请人张然。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普廷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对被申请人张然的鲁H轿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要求扣押张然的鲁H轿车一辆的申请。二、准予查封担保人雷传胜名下用于担保的济宁市建设路59号21号楼2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