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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710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姚昌云与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昌云,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0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姚昌云。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金。被执行人杨志金。申请执行人姚昌云与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函(2014)422号文件的规定,以及姚昌云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4)川国公证字第21977号《公证书》、(2014)川国公证执字第05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提交的申请执行书,于2016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向申请执行人姚昌云支付欠款人民币480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成都市奇缘美石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杨志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额度为人民币4854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大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