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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锦顺与倪发初、周建明、吴海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锦顺,倪发初,周建明,吴海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锦顺,男,195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江苏省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发初,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审被告周建明,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重庆市大足县。原审被告吴海麟,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海南省海口市。上诉人吴锦顺因与被上诉人倪发初、原审被告周建明、吴海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287-3号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吴锦顺上诉认为:1、上诉人现常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如有纠纷也应由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管辖,原审认定本案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对债务的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约定纠纷导致诉讼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是何人、何时在何地签订的借款协议并约定管辖权,上诉人对此毫不知情,没有义务承担该约定的法律责任;2、原、被告之间借款协议约定的所有内容,是原、被告之间的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成为该约定的诉讼主体;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倪发初在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周建明、吴锦顺、吴海麟,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59万元及利息时,提交了原审被告周建明于2015年5月16日向其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载明:“2014年12月21日和2014年12月26日倪发初为支助该工程,借给该工程现金59万元,当时是由吴锦顺出示的50万元收条一份和余忠能出示的9万元借条一份,上述倪发初的59万元现金实为借款。2014年12月19日虽签订过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书》,当时实为借款,约定的利润实为利息,只是双方出于规避利息而为。现我和吴锦顺承诺,此款(59万元大写:伍拾玖万元整)由我和吴锦顺在2015年5月30日前负责偿还本金(请求放弃利息)。如2015年5月30日前不能偿还,此款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3分计息还本付息。(原利息过高)。发生纠纷导致诉讼,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主管辖。”吴海宁在该份《承诺书》上写下“声明此款在基础结算支付时,优先偿还倪发初。我愿意负责并担保本金偿还。特此声明。吴海宁20**年6月7日”字样。本院认为,虽然吴锦顺并未在该《承诺书》上签名,但可认定原审被告周建明与上诉人倪发初就本案纠纷协议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原审被告周建明与上诉人倪发初就本案纠纷协议约定由原审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吴锦顺上诉称本案应由其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虽有部分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 洪审 判 员  刘祖军代理审判员  王文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