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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吴统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民初6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吴统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63号原告: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龚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燕,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吴统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绪香,系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奕墘,系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统立,男,194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武汉宏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捷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吴统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冯伟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