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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财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江东义与杨全喜、王荷兰民间借贷诉讼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东义,杨全喜,王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2财保52号原告:江东义,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杨全喜,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王荷兰(系杨全喜妻子),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东义与被告杨全喜、王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江东义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东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全喜、王荷兰银行存款3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价值3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兵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