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伯玉与于忠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于X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036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于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