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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伯玉与于忠媛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于X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036号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李琳,天津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X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于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周 畅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力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