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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xx诉被告王纷一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281号原告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玉明,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八一路364号。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洪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事故发生地及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黑龙江省泰来县,本案应该移送到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黑龙江省泰来县,被告王洪伟在泰来县居住,其所驾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所以被告王洪伟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到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移送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舒展审判员  张文汇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