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倪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吕某,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倪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7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吕某。被执行人倪某甲。被执行人倪某乙。被执行人倪某丙。被执行人倪某丁。被执行人倪某戊。被执行人倪某己。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吕某、倪某甲、倪某乙、倪某丙、倪某丁、倪某戊、倪某己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登记在倪道礼名下位于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荣成支行存折的存款归原告张某所有。在执行中,我院已将协助的扣划执行通知书送达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荣成支行办理扣划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2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