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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张某梅诉杨桂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剑梅,杨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第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张剑梅被执行人杨桂梅本院在执行张剑梅诉杨桂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桂梅未履行(2015)舞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3、36、37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杨桂梅帐户存款1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水清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果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