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邹彩平与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彩平,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41号原告邹彩平,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华志,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280号信华国际商务中心J-A室。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俊,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南路293号。负责人魏文军,该支行行长。第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住所地位于江西省九江市浔阳东路111号。负责人王煊华,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彩平诉被告九江市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九江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彩平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83564元,已预交141782元,剩余141782元未交清。现经本院通知后,原告邹彩平仍未交清剩余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1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82元,由原告邹彩平负担。审 判 长 陈景华审 判 员 邱俊华代理审判员 熊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尹江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