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2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黄发启与贾会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启,贾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321-17号申请执行人黄发启。被执行人贾会荣。本院在执行黄发启与贾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黄发启申请解除在诉讼中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侯伟名下位于襄城区南街186号1栋252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黄发清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3号4栋152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和黄曦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山水檀溪f区檀园2栋1单元12层1室房屋(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29号民事裁定书对侯伟名下位于襄城区南街186号1栋252号房屋(房产证号: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查封。二、解除(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书对黄发清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93号4栋152号房屋(襄樊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和黄曦名下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山水檀溪f区檀园2栋1单元12层1室房屋(襄阳市房权证襄城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乔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余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