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特23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海东路168号。代表人周卫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婉军、邵汉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启良,现被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庄密红(沈启良的妻子),身份信息同下。被申请人庄密红。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舟山分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钧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邮储银行舟山分行称:两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贷款人、乙方)与两被申请人(借款人、甲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一份,约定:1.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150万元。在额度支用期内,甲方可以循环使用上述额度。额度支用期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额度支用期届满后自动失效。2.额度存续期为10年,自2013年8月29日至2023年8月29日。额度存续期的前5年为额度支用期,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额度内单笔支用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3.本合同项下单笔贷款利率以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4.对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为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构成甲方违约:……(12)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6.甲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抵押权人、乙方)与被申请人沈启良(抵押人、甲方)、庄密红(抵押物共有人、甲方)签订了《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1.为确保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其项下各单项业务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提供金额为3438511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为2013年8月29日至2025年8月29日。2.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额度存续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甲方以其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鸿毛湾37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4.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的,乙方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3年9月2日,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5年9月7日,申请人(贷款人)与两被申请人(借款人)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一份,约定:1.借款人依据前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借款150万元,期限为12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2.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法。3.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6.9%。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同日,申请人发放了150万元借款。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贷款人)与两被申请人(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了《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约定:1.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150万元。2.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8日,实际以借款借据为准。3.贷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上浮50%。贷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4.借款人按照“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5.借款人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6.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12)借款人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7.借款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种措施:(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8.抵押人以其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鸿毛湾37号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各项信贷业务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9.债务人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本合同的其他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抵押权提前实现,并采取相关法律行为:……(3)借款人或抵押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调查程序;……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5年10月29日,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余额抵押)。2015年10月29日,申请人发放了150万元贷款。借款借据中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10月30日至2016年10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525%。上述两笔借款发放后,两被申请人按约付息。2016年2月25日,被申请人沈启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之后,被申请人庄密红向申请人通知了该事项,并表示无力按约还款。申请人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两被申请人还款。2016年3月2日,被申请人庄密红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押品处置声明》,表明同意申请人处置抵押物。现申请人要求实现担保物权,对抵押房产准许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相关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为6612.5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剩余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优先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为271.88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被申请人沈启良、庄密红辩称:对申请人所述借款、抵押等事实皆无异议,同意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合同》皆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向两被申请人发放了贷款。现被申请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两被申请人亦表示无力偿还贷款,故申请人要求对抵押房产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优先偿还尚欠的本金、利息及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零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沈启良、庄密红名下的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鸿毛湾37号的担保财产[舟房权证定字第号房屋所有权、定海区国用(2009)第4-871号土地使用权]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3438511元的最高债权额度内,在借款本金150万元、相关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为6612.50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0.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剩余变价后所得款项,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借款本金150万元及相关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为271.88元,自2016年3月1日起,对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申请费15438元,由被申请人沈启良、庄密红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马钧钧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潘奕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