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磐民一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张乐成与丁铁民等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乐成,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磐石配送中心,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丁铁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497号原告:张乐成。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磐石配送中心。负责人:丁铁民。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卫。被告:丁铁民。原告张乐成诉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磐石配送中心、丁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截止2011年9月5日至2013年9月26日,被告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磐石配送中心、吉林市农业生产资料市场有限公司、丁铁民在原告处借款共计人民币3650000.00元。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650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丁铁民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羁押,本案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刑事案件中的定罪量刑的情节重合,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现原告张乐成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0.00元退回原告张乐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丽秋代理审判员 苗 迪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