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熙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熙岳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韶烨,第三分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伟,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熙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熙岳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由原告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