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超与北京众有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北京众有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287号原告杨超。被告北京众有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东马路99号E-116。法定代表人朴兴国。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9号9幢。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杨超与被告北京众有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延丽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杨超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杨超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对被告北京众有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2元,减半收取1271元,由原告杨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延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黄梦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