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广与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第2798号申请人陈广。被执行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本院在执行陈广与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敖汉旗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敖汉旗长胜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敖汉旗支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