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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纪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刑初80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纪忠,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纪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诚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纪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16时许,在安丘市郚山镇陈家沟村西侧桥上,被告人刘纪忠因花生价格与刘某戊发生争执继而相互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纪忠用拳头将刘某戊左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戊左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纪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刘纪忠与被害人刘某戊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刘某戊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纪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和解协议书及收到条,证人刘某乙、刘某丙、辛某、刘某丁证言,被害人刘某戊陈述、鉴定意见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纪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刘纪忠能够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纪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闫玉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