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姜云秀宣告曹秀珍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云秀,姜云秀和被申请人曹秀珍是母,曹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6民特8号申请人姜云秀,女,汉族,1956年11月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曹秀珍,女,汉族,1927年3月6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人姜云秀和被申请人曹秀珍是母女关系,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无认知能力、脑萎缩、无语言能力等,申请曹秀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便于对被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照顾为由,诉讼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曹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姜云秀做为曹秀珍的监护人。经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吉正司鉴中心[2015]法精鉴字第F31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曹秀珍患有脑血管病所致智能损害(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女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第一百八十八、第一百八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曹秀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姜云秀为曹秀珍的监护人。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申请人姜云珍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云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