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刘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467-1号原告刘某某。被告付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付某某所有的西安市房屋一套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刘立新所有的府谷县房屋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付某某所有的西安市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在查封期间内,被告付某某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因被告付某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