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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义与刘丹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人,被执行人刘丹,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无业,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陈义与刘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刘丹于2015年11月1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刘丹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后经过本院查证落实被执行人刘丹租赁的装载机现已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3月28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民申12号申请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左商初字第42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刚审判员  李世斌审判员  高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