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26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义与刘丹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刘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6执82号申请执行人陈义,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人,被执行人刘丹,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大同市人,无业,初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陈义与刘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收到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于2015年11月5日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刘丹于2015年11月15日前履行给付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刘丹没有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后经过本院查证落实被执行人刘丹租赁的装载机现已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16年3月28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2民申12号申请再审受理案件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左商初字第42号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学刚审判员 李世斌审判员 高永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先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