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刑终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姜法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法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终38号原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法强,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湖北省枣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退休职工,住信阳市浉河区东方红大道***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法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浉刑一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姜法强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当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法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浉刑一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浉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鑫审 判 员 冷宝杨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