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71号���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郑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