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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3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3民初271号���告:张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郑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