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生于1976年6月20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现住达拉特旗,系个体。2015年11月1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25日经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决定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李引泉、代理检察员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使用其在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累计透支消费本金22054.9元。还款期限届满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还清全部欠款。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某向银行还款229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银行还款29577元。2015年11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视听资料、证人于某某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报案材料、被告人信用卡申请资料、信用卡电话追讨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出具的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归还了全部欠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敏代理审判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赵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益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