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绩溪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任琰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绩溪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任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绩溪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住宣城市。被执行人:任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按生效判决限期自动履行其义务,执行标的为2525000元,执行费27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绩溪融汇典当有限公司与任琰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16)皖02执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杨非凡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